一、在小区内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处理时间的规定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相关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处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双方责任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认定事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认定事故责任”的解答如下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认定书有误,该如何处理?
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
行政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
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3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3/3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为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7条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8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