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1、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过错推定原则。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
2、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二、医疗损害的责任应该如何举证?
医疗损害的责任应该如何举证?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医疗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具体规定有什么样的呢?请看下文
三、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那么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围绕的核心是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立,而医疗损害责任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医患双方之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正确合理的分配好医患双方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患双方。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特殊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构成医用产品缺陷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五、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而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六、我国规定在医疗事故中是哪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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