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标准,国家工伤标准,中国工伤认可标准
您好,关于“
工伤认定标准,国家工伤认定标准,中国工伤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工伤认定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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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二、国家工伤认定标准,国家工伤者,国家工人,国家国家工人受伤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三、工伤认定标准,交通事故工伤评定标准
1、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不一样2、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更严格(例同样10级,工伤全身各部位骨折伤愈后无功能障碍即可,但交通事故中,以腿为例则要两腿高度差6CM才可)
3、赔偿额计算方式不一样,工伤的支付是个长期过程,一次性支付的数额很少,而交通事故是一次性赔偿,数额大但无延续性例外在上海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一般1-6级则工伤较高,
7-10级则交通事故的赔偿额高,因为这个工伤也是一次性支付,梢有可比性,以上回答是对工伤交通事故认定标准和交通事故的区别,望采纳。
四、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上下班途中,下班途中工伤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而既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由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线,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的上下班路径。“上下班途中”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一种延伸,作为劳动者而言,“上下班途中”依然是其工作状态的一种开始或者继续,是劳动者在享有正常的劳动就业权利或者休息休假权利后由工作场所到住宿地必然要发生的一个地点转换过程。《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是对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必要。“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如果三者关系不合理,如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时间超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或者途中另办私事等,则可能不予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三者趋于合理,则可支持其处在上下班过程中。因此,对“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础。而该合理性的判断,应当有一个“度”,即日常生活习性,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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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