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年限

工业用地年限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7-02 16:38:13
   
张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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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工业用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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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工业用地年限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计算公式

对于工业地,土地使用权年期限最高为五十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二、工厂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呢,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工厂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情节能够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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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四、建设用地使用年限有几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回答城市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从何时开始算?回答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从领取土地使用证,取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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