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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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7-02 15:52:33
   
杨军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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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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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关系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三、地域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一般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原则:

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a.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地。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发生地。

2)犯罪地管辖的补充规定
a.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的恒定管辖
①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
②恒定犯罪地管辖、恒定基层法院管辖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b.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助原则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a.前提条件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最初受理法院优先管辖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c.移送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条件尚未开庭审判)。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国际犯罪由抓获地中院管辖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境外犯罪由入境地中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域外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最初停降地管辖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国际列车上犯罪
a.按照协议管辖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b.由最初停靠地、目的地铁路法院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域外犯罪由原长期居住地、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犯罪由原主管单位、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正在服刑的罪犯犯罪

1)发现漏罪
a.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2)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a.由捕获并发现犯罪地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服刑地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1.公民在自己提起民事诉讼时,往往存在不知该在哪个法院告的情形,常常会违背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甚至有些律师律师也不能完全清楚该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本文仅对地域管辖原则及例外作为探讨。

2.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的地域管辖存在例外,有在原告处法院起诉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是规定了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4.在同一个诉讼中有几个被告的,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5.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中存在九种例外情形,这例外情形是因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便,由原告所在地法院来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分别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述九类情形中,原告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需要明确的是,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若干意见》 第三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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