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二、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地域管辖,以及如何正确运用地域管辖的法律法规?
一、一般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原则:
(
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a.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地。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发生地。
(
2)犯罪地管辖的补充规定
a.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的恒定管辖
①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
②恒定犯罪地管辖、恒定基层法院管辖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b.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助原则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a.前提条件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最初受理法院优先管辖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c.移送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条件尚未开庭审判)。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国际犯罪由抓获地中院管辖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境外犯罪由入境地中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域外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最初停降地管辖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国际列车上犯罪
a.按照协议管辖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b.由最初停靠地、目的地铁路法院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域外犯罪由原长期居住地、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犯罪由原主管单位、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正在服刑的罪犯犯罪
(
1)发现漏罪
a.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
2)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3)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a.由捕获并发现犯罪地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服刑地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三、如何正确理解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如何理解区域管辖和边界管辖的区别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3]《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四、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五、地域管辖包括哪些类型?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