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变更法人,有哪些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想变更法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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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和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流程是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提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等相关的资料。若是审核通过的,则卫生局就会发放许可证。
一、非法行医的赔偿标准是哪些
非法行医的赔偿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医疗纠纷找谁处理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1.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三、南宁工伤保险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门诊类医疗机构需提供与当地医疗保障局或各市城区、开发区医疗保险中心签订的协议和批准文件,验原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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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时,有效期可以改吗
不改的,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时,有效期不变。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到卫生局从新审核办理即可。
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执业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一旦过了执业的有效期,执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必须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如果在过期以后继续执业,那就可能违反法律了,带来的法律后果需要执业的人承担。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引用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27条
四、个体行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修订
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50日内,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引用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