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的权利的第三人的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原案原告和原案被告为被告提起反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反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参加案件的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参加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利第三人差别是什么?
1.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认可原告也不认可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招致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后者不具有摹写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发生诉;而后者无增加诉。
4.是原被告两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是同案件处置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隶属广义上的当事人。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权是什么?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二、所谓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独立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独立的请求权。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建议权的第三方的区别有哪些?
1、有独三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三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2、有独三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是原告,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第三人。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和解,调解,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才能上诉。
4、有独三通过起诉的方式参与到诉讼当中,无独三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与到诉讼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