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费是多少钱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
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
8%
10万-50万(含50万元)
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
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
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
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
0.
5%
收费说明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委托一个律师费是多少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
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
000元-
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
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
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
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
6%;
6、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
5%;
7、
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4%;
8、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
3%。
四、海西州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费标准是什么
(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的额 收费费率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5.
5%;
2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5%;
3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4.
5%;
4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3.
5%;
5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
3%;
6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
75000001元以上1%;
4、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3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三)风险代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的范围内协商收取。
(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费用怎么交,有限责任公司股票
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含义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者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即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二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形新《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
公司经营的延续性,所以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定的“过半数”应如何理解股东会的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人数决,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的表述,实践中应如何把握我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
1、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因此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
2、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考虑的是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所以从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2]《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3]《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4]《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1]《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2]《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