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
登记
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
1、离婚前存在合法的结婚登记;
2、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议离婚;
3、协商达成一致;
4、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了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哪些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是合法的,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登记离婚的协议是真实的,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愿,协议的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并且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
四、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哪些情形的,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就离婚的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2、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双方没有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五、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要件有哪些?
1、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要件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手续,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大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当事人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六、办离婚需要哪些证件,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办离婚需要的证件有当事人为协议离婚的,需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要带齐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引用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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