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执行时间:2019-09-30
颁布时间:2019-09-30
颁布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
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鲁高法〔2019〕5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为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审判职校,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底28次(总第28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报省高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提升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要素式审判的定义]要素式审判,是指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从而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以下九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三)买卖合同纠纷;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五)侵害商标权纠纷;

  (六)劳动争议;

  (七)离婚纠纷;

  (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信用卡纠纷。

  其他适宜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也可视实际情况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

  
第三条  [要素表的填写]将当事人诉辩的基本案件事实要素进行列表,并将《审判要素表》嵌入网上立案系统,原告申请网上立案时按照系统自动提示填写《审判要素表》;现场立案的,由立案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指导原告填写《审判要素表》。

  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填写《审判要素表》为由不予立案。

  
第四条  [审判程序]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庭前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填写的《审判要素表》副本,告知被告和第三人针对《审判要素表》内容进行答辩,表明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对于否认的部分,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和第三人应填写《审判要素表》,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六条  [送达方式]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做好工作记录。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有约定的,按其约定送达。

  
第七条  [举证期和答辩期]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确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并计入笔录;当事人坚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超过十五日,答辩期间不超过五日。

  
第八条  [庭前会议]法官或受法官委托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核对当事人身份、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组织交换证据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并审阅原、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审判要素表》,总结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归纳争议焦点,主持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主审法官审核签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报请主审法官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要求另行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即确定时间后计入笔录,不再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日期一般应安排在庭前会议后三日内。

  
第九条  [庭审方式]开庭审理可采用互联网视频等方式进行。

  开庭时应当围绕相关事实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对庭前会议确定的案件事实,不再进行审理。

  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予以确认并计入庭审笔录,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

  
第十条  [宣判形式]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  [文书制作]将《审判要素表》嵌入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自动生成要素式裁判文书,辅助法官制作裁判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不再分开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认定、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进行分析论证,依据相关法律作出裁判。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简单罗列,不再分析论证。

  
第十二条  [即时履行]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参考九类案件《审判要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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