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执行时间:2018-08-02
颁布时间:2018-08-02
颁布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8〕2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工作。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四、宣誓仪式的程序及形式

  (一)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市政府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二)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五、有关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宣誓仪式公开进行。根据宣誓仪式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宣誓人员任职单位代表等参加并见证宣誓。

  (三)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四)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同意,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五)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六、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任命的部门内设或下属处级单位正职、副职,挂牌机构的专职处级干部,以及机关、直属参公事业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在任命后委托主管部门进行宪法宣誓。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举行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各市、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组织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

  (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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