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合办〔2021〕2号),全面深化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成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区调委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提升纠纷处置效力,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其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维权成本,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
自贸区调委会应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合理合法、保障诉权的原则,结合纠纷化解实际,不断健全工作机制。
(一)联动对接机制。调委会与市中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渠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便民、免费”的工作原则,积极引导权利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纠纷。
(二)规范透明机制。公开调处各项制度、流程及人员名单等,做到操作规范、责任明确、廉洁自律,实现调处工作“阳光”运行,对自贸区调委会调处的案件,应按规定制定规范卷宗。
(三)高效便民机制。对纳入自贸区调委会的纠纷,实行一个调处小组、一次性告知、一个时限办理的高效便民服务。建立健全自贸区调委会的各项管理、考核、奖惩、法律约束机制,并进行跟踪督查、回访,确保自贸区调委会高效规范运行,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
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设立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中院推动知识产权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发挥好司法保障作用。市司法局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自贸区调委会由7人组成,设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根据近年来合肥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自贸区调委会配备人民调解员3-9人,调解员队伍由具备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资质、工作背景的人员组成,可根据调解需求,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消保委、市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志愿者团等相关人员中选聘。
四、调解制度
(一)回避制度。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自贸区调委会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更换人民调解员。
(二)奖惩制度。自贸区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存在偏袒、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自贸区调委会应当予以解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表现突出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培训制度。对调解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调解技能。
五、保障机制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保障,按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难易程度、社会影响面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以自贸区调委会《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受理登记簿》和调解卷宗等为依据,实行“以案定补”,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合肥市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3日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区调委会)由7人组成。
主任:王海棠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
副主任:何彩燕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
凌磊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知识产权大队负责人
委员:王小刚、杨林侠、万青、秦正雨
调解员: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特点,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消保委、市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志愿者团等相关人员中选聘。
二、办公场所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人民调解组织设置的要求,为自贸区调委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三、工作职责
自贸区调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调解知识产权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开展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引导当事人双方依法解决纠纷;
(三)总结知识产权纠纷规律性问题,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应知识产权和调解工作情况。
四、调解的范围
自贸区调委会受理的纠纷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内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权益纠纷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下列纠纷,自贸区调委会不予受理:
1.相关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2.相关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
3.相关当事人已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的,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4.相关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5.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作出裁判的;
6.依法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7.其他不宜由自贸区调委会调解的。
五、调解的程序
当事双方发生纠纷后,由双方自愿向自贸区调委会提出申请,依照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矛盾纠纷发生—申请自贸区调委会调处—受理并告知—选派调解员—调查核实—专家评析—纠纷调解—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