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执行时间:2005-05-23
颁布时间:2005-05-23
颁布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工作,制定采取了一系列扶助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受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面临着很多突出的困难,亟待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努力提高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加大对残疾人的政策扶持力度。重视科技扶贫助残工作,坚持“重点扶持,以点带面,单项突破,整体推进,逐步辐射”的指导思想,按照“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收益大”的原则,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种养业、加工业的市、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服务社作用,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积极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作用,对残疾人特色农业基地进行重点帮扶。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扶贫投入,全面落实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切实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贴息制度,在用足用好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制度,设立专用资金,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改善广大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作为解决好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的根本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认真贯彻《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1〕111号)精神,要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研究政策,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及岗位培训。要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稳步扩大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要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各级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办法,进一步推动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是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重点是加强他们对残疾人职业指导知识和能力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录用残疾人就业的同时,抓好对残疾人求职者的职业指导,帮助残疾人了解自己的个性特点,正确评估自己的能力,了解社会职业,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三是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积极筹建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促使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与职业介绍中心网络互联,实现信息共享,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服务。
  四是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开展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针对性培训,积极鼓励特殊学校、培训中心、职业技校、农函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参与残疾人素质培训,残疾人培训所需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所需经费在市、县级促进再就业经费中列支。经过培训的残疾人优先推荐就业。要建立残疾人职业人才表彰机制,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比武活动,引导和鼓励广大残疾人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素质。
  五是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社会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残疾人虽然存在一定的生理障碍,但他们同样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形成理解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舆论氛围。

三、落实政策,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要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研究政策,出台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对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与低保标准的1.2倍之间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可按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民政、扶贫办等部门要继续配合残联实施残疾人困难户安居工程,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要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特殊需求予以特殊救助,所需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完善服务,积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权益保障工作
  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合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社区康复的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转。要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工作。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对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和低保残疾人子女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等应多渠道投入资金,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就学开展助学,防止他们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各级残联要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奖励政策,鼓励残疾学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
  要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组织,应将残疾人列为重要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快市、县(市、区)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大力推进社会化的维权机构建设,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自愿捐助残疾人,参与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救助的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整体救助体系,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扶助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扶助工作在制度和机制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为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共同努力。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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