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执行时间:2010-01-01
颁布时间:2010-01-29
颁布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10〕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4〕9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养农(居)民。

二、调整办法
  (一)按5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335元;
  (二)按3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201元。

三、上述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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