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10〕6号)
(中府办〔2010〕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4〕9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养农(居)民。
二、调整办法
(一)按5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335元;
(二)按3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201元。
三、上述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