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执行时间:2018-03-12
颁布时间:2018-03-12
颁布单位: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漳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1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简政放权,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培育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任务分工方案。

  一、漳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任务分工方案

  (一)构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按省里统一部署,上级政府组织对下级政府及同级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效能办、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按省里统一要求归集,并通过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汇总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县两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利用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受理政务失信举报投诉。推进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工作。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社会评价结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法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相关评价标准对各地各部门政务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预警。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人行、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学习应用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诚信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由纪检监察、司法、人社等部门归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按照规范格式逐级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省里有关部署逐步公开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责任单位: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发改委、人行、检察院、司法局、人社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政府及政府部门被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的,应主动整改并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规定采取限制评先评优等处理措施。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4.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保护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采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畅通申诉渠道。根据上级部署,建立完善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法制办、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5.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公示

  依据国家及省级有关文件要求,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依法依规将权责清单、工作程序、服务承诺等政务信息通过“信用福建”、“信用漳州”和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有关涉企信用信息按省里规定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经信委(数字办)、工商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加强对采购人按规定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核实,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积极预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过程中政府方的违约失信行为。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强化相关主体责任,优化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信用环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执行省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实行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并通过“信用福建”及“信用漳州”网站、省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投标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自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按照省里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诚信履约有关事项的相关要求,规范各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实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合理损失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按省里统一部署逐步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违法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委、发改委、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5.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优抚、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承担政府相关事务时,也应按照政务诚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诚信履职。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漳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积极推广采用省编信用知识读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宣扬道德模范、诚信企业、优秀志愿者,选树、推介各类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网信办、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文广新局、团市委、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

  结合网络诚信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传统节日,深入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深入挖掘诚信典型案例,加强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创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作品、公益广告、影视宣传片等,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网信办、发改委、人行、教育局、司法局、人社局、商务局、工商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培训

  在相关教育教学活动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等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归集优秀志愿者等诚信行为信息,以及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失信行为信息,并推送至省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倡导会员诚信自律,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经信委(数字办)、各有关部门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1.推动完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公民身份信息及指纹信息的采集、更新,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推动完善实名制登记制度

  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相关要求,以交通运输、互联网、邮寄递送、教育考试、危险物品流通、电信、金融、就业和社会保障、特种行业等领域为重点,依法依规推进建立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卫计委、交通运输局、经信委、邮政管理局、通管办、教育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局、各有关部门

  3.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归集共享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推进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市级相关单位有关服务需求,经部门间协商对接评估后,通过漳州市12345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数字办)

  4.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

  要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无照经营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常态化归集、共享、使用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倡导会员诚信自律,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卫计委、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人行、科技与知识产权局、法院、检察院、网信办、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财政局、银监局、旅发委、经信委(数字办),团市委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全流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公示和共享,需对外公示的应严格按规范隐藏部分信息;有关部门查询、共享、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应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依法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发改委、人行、经信委(数字办)、各有关部门

  2.加强隐私保护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严禁采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采集的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人员的信息外泄、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惩处。完善监管措施,强化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对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房地产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网信办、发改委、商务局、邮政管理局、经信委(数字办)、工商局、人行、各有关部门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异议处理、修复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等相关诉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梳理各行业领域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漳州市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导目录》。建立全市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采集、动态更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归集至省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逐步依靠信息化手段向自然人本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线上查询服务。配合推动省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数字办)、发改委、人行、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

  各地各部门应制定本领域个人守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标准规范,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社会组织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的相关信息推送至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发改委、人行、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团市委、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各部门应认真执行省定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相关信息共享至联合惩戒信息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严重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相关优惠政策及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网信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数字办)、人行、银监局、各有关部门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汇总到“信用福建”“信用漳州”网站集中展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数字办)、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政务诚信建设6个重点领域的牵头部门要按照本分工方案,研究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实施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复制推广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分工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经信委、民政局、发改委、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制度建设

  依法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地方配套制度。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推进公务员诚信及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深化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人社局、发改委、人行、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营造诚信氛围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媒体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有关政府政务信息和个人诚信信息,树立政府诚信形象和公民守信典型,营造浓厚的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资金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政务诚信建设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资金保障,推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方面工作落到实处。市级财政要对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及平台日常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协调统筹推进

  市信用办负责本分工方案的统筹协调和跟踪推进,以政务诚信建设引领其他领域诚信建设工作,协同市法院开展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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