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修改!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修改!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10 19:09:23
   
张柳律师
张柳律师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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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修改!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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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修改

专业分析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取得垄断地位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二、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了什么?

专业分析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

三、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的含义

专业分析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五)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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