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应向什么部门申请?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应向医疗调解委员会申请。
医疗调解委员会原则上都是各地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成立的第三方平台。医调委接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步骤有哪些
1、保存相关病例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对医疗事故案件经过的说明
由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述材料,对患者就诊情况和其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予以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咨询。经过咨询若发现病案中存在疑问,即可申请进行“医疗技术咨询初步分析”。
4、当初步分析结果基本确定医方存在医疗问题时,当事人便可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如果初评结果确定医方无过错,将不再建议您申请进行细化分析。细化分析将由不少于3位的相关专科主任医师级临床医学专家多角度综合性地对医疗争议焦点进行翔实分析,然后聘请与案例相关科室的专家组织听(论)证会,最终得出结论。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即可接受您的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二、医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
申请人民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三、医疗纠纷向卫生局哪个部门投诉,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四、医疗事故纠纷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必须具备一个前置条件,即已构成医疗事故。如果自己权利被侵害,可以寻找司法救济,但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医疗事故纠纷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医疗事故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五、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什么组织,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针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该组织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有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有效弥补患方医学知识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的局限,帮助医患双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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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六、医疗纠纷向哪个部门投诉,怎么处理?
1、可以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可以进行调解或提讼。
2、根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提讼。
引用法规
[1]《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第四条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