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小产权房常见的几种形式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小产权房的常见形式
小产权房一般有四种形式300平米不等的二层小楼加塑料大棚、独门独院的“生态山庄”、“科技园”类的房屋。
鉴于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宅基地上兴建的房屋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不能卖给城市居民。同样,城市居民也无权购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何况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不是商品房,即便购买也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二、小产权房什么是小产权?
小产权房一般有四种形式300平米不等的二层小楼加塑料大棚、独门独院的“生态山庄”、“科技园”的房屋。
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三、小产权房类型
小产权房一般有四种形式300平米不等的二层小楼加塑料大棚、独门独院的“生态山庄”、“科技园”的房屋。
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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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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