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一条新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一条新规简介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9 14:30:16
   
赵宇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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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进口贸易还是出口贸易,必然要经过海关,而此时就会对进出口物品进行相应的商检,看是否符合进出口的要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一条新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一条新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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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一条新规简介

专业分析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三条新规

专业分析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六条新规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8条新规是什么?

1.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2.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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