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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裁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裁定适用的范围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二、裁定适用于哪些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不予受理,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具体地说,有以下三点
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二是虽属法院主管但不属该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起诉的。
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法院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3.驳回起诉,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法院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法院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8.中止或终结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须用裁定。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四、哪些情况下应该适用裁定
1、应该适用裁定的情况为法院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
9、《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民事裁定的适用哪些范围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1、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3、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4、不予受理;
5、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6、驳回起诉;
7、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法律其他规定。
六、裁定的上诉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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