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污染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环境污染损害是十分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呢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环境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往往是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之后,损害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另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损害也具有广泛性。在实践中,一般是多个受损害的公民共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以上便是对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
二、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三、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应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过失。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四、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专业分析
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应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五、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应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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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六、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3、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定期了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