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无纠纷如何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涉外离婚无纠纷如何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7 22:58:39
   
陈亦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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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问题主要涉及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问题。
涉外离婚无纠纷如何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涉外离婚无纠纷如何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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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无纠纷怎么判决,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包括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的。实践中,涉外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内地居民离婚案件的判决基本无异,具体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委托律师办理离婚,前提是必须提交有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及意见书。

2、涉外离婚案件且双方并无纠纷的,法院会听取双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处理意见后出具离婚判决书。

3、实践中,一方起诉离婚,对方长期定居国外且不参加诉讼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较其他离婚诉讼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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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暴起诉离婚怎么判,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家暴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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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三、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会怎样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的按缺席审判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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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四、女方起诉离婚无男方身份证复印件如何解决呢,法律有哪些规定

起诉离婚不需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五、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处理有没有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中,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被告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不出庭,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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