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程序 有效查找到当事人的方法有哪些

当事人和解程序 有效查找到当事人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7-13 00:25:24
   
朱小丽律师
朱小丽律师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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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主要是委托营业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信托关系涉及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很有可能引发多种纠纷。
当事人和解程序 有效查找到当事人的方法有哪些
当事人和解程序 有效查找到当事人的方法有哪些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当事人和解程序 有效查找到当事人的方法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当事人和解程序

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而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

2、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各国法律都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3、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势变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而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没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两者的功能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则产生债务人依法被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5、两者的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是两者产生的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无论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无论是一时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须是该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而适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则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时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不过履行代价过于高昂,且强行履行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严重的利益不平衡状态。

二、打官司收集证据是律师的事吗?

当事人自己应当积极配合律师,提供自己掌握的、能够搜集的证据材料,方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为应诉做充分准备。对于一些需要律师出面调取或者当事人自己不方便取得证据材料,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取证,比如对方当事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的查询。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三、有效查找到当事人的方法有哪些

1、赴被告住所地(户籍地)、原工作单位,向社区工作人员、邻居、同事了解被告的情况。若被告在本地区的,可事先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寻求他们的配合;若被告在外地的,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协助送达。

2、充分调动原告的积极性,提高原告在法院查找被告工作中的参与度。首先,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人,其有权知道法院工作的情况;其次,相对于法院及其他人而言,原告一般是最了解被告情况的人,也是最有动力、最有意愿去了解被告的人。一般而言,法院能从原告处了解到关于被告最多、最直观的信息。

3、上网查询被告的有关信息。现在网络信息极其发达,很多主体(尤其是单位)的业务、工作、行为等各项信息在网上往往均有公示或发布,只要用心查找、分析,往往能从中找到有用信息。

4、对有些可以电话联系到,但就是不愿到庭,又无法查明其下落的被告,可以适当采取“钓鱼查找”的方式。

5、详细调查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虽然有的单位被告可能停业,或下落不明,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身份信息,一般均有登记,可以直接查找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下落来实现送达。

6、部分被告下落确实无法查明,但是仍有财产或业务。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提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对查明的财产及时予以保全。就保全的方法而言,应实现最大可能的公示,且尽可能对被告的行为、或业务开展有所制约,如对动产、不动产查封的可以张贴封条,对被告的银行纳税账户可以冻结。

7、对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外籍人员,或有可能出入境的,可以提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迫使其到庭处理诉讼事宜。

8、公告送达是《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法院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一般是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此种方式就送达的实际效果而言往往是最差的。因此,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除了报纸上登载公告之外,最好在上述地段,在较大范围内实际张贴公告,且公告应载明有关诉讼的事项,当事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官的联系方式、案外人举报的奖励方式(关于案外人举报的奖励,这个措施很多法院都没有实行过,建议法院能在今后审判工作中实行)等。

9、极少数案件可以在确定被告在家的非工作时间(如早晨6点左右或者中午12点左右)到被告家送达,这样比较容易送达。如部分被告在正常工作时间段,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在家,致使法院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查找到被告。对于此种情况,可以采取早晨6点左右或中午12点左右赴被告住所地查找,这样比较容易找到被告及其家人。以此种方式查找被告,一般要通知原告同行,因为一方面,法官之前与被告未曾谋面,很多被告往往会否认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有必要让原告知道法院的工作情况;再次,也有利于案件及时调查、调解。

10、对于有单位的被告,在工作时间段,赴被告工作单位查找,比较容易找到被告。对于被告工作单位不明的,可赴社保局查询当事人的社保缴纳情况,比较容易找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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