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0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0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时效性:失效
执行时间:2015-04-24
颁布时间:2015-04-24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10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4月24日



附件信息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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