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投入到了开设公司,拥有企业的道路之中,获得了可观的财富。但是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因为企业存在人合性的特征,需要征求其他企业成员的意见。这一笔巨大的财富该如何分割其实并不是夫妻双方就能说得算的,下面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有限公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根据公司其他是否同意,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因为在对于出资上相对宽松,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所以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唯一的不同点在于,多了一种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个人独资企业
分割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法院主要根据夫妻双方是由愿意经营该企业进行处理。如果一方主张经营,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主张经营,则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偿;极端情况下,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进行解散和清算。